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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擔任補習班交通車吳姓司機被控性侵幼稚園女童,檢察官根據女童供詞、下體傷勢及專業心輔人員的評估報告後,認定吳男犯行成立,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,但合議庭法官審理後,認為女童下體傷勢有異,且除女童證述外,檢方並未提出有力的補強證據,吳男因而獲判無罪,可上訴。一名讀幼稚園的女童回家後向母親反映下體疼痛,且害怕見到每天接她放學的司機伯伯,母親追問下,才知女兒遭侵犯,憤而報警,女童經過專業醫護人員輔導及檢查後,發現女童下體有輕微挫傷,且不時作惡夢,有時會驚醒;對周遭人多不信任,認為女童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。遭指控的吳姓司機則喊冤,強調每天都趕時間接送學童,沒有空檔載女童到公園及汽車旅館做出女童所指的那些事;但檢方仍認定吳犯行成立,予以起訴。屏東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,女童供詞反覆,且汽車旅館也沒有吳男開車進出的資料或影像,且女童下體傷勢不像是遭受性侵所造成,檢方無法提出更有力的補強證據,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,應為無罪諭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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